文 / 陳裕涵 律師
山陀兒颱風來襲造成許多地方嚴重的災害,因此想來談談颱風天常見的幾個法律小問題:颱風後,是否常常看到路邊倒塌的路樹和滿目瘡痍需要處理?一旦因為颱風造成生命、健康、財產的損害,法律上可以有什麼樣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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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樹從天而降?國家賠償的可能性
颱風來襲,最常見的的狀況就是各機關(例如縣市政府、中央各部會等)管理的樹木或是路燈、路標等物品倒塌,把停在路邊或者行駛中的車輛壓垮。如果這些機關對於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欠缺,例如:早已知悉路樹患有疾病,隨時可能倒塌,卻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排除危險;明知道路有大坑洞,卻沒有及時修復;交通號誌、標誌沒有依規範裝設而掉落等情況,因此造成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的人民,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向該公共設施的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在此種狀況下,因管理機關應負的是「無過失責任」,只要受損害的人民在訴訟中證明管理機關所管理的公共設施有前面提到各種情形的瑕疵、不安全狀況,造成損害後,就要由管理機關舉證證明其對於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並無欠缺,才能不負國家賠償的責任。
實例: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理的眷戶圍牆,在颱風來襲時倒塌,壓損一旁的車輛。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無法舉證證明其對於圍牆的管理、維護已盡其義務,因此法院判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國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105%2c%e5%8c%97%e5%9c%8b%e7%b0%a1%2c14%2c20170310%2c1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管理公園內樹木,在颱風來襲時倒塌,壓損停放在一旁停車格內的車輛。被害人雖然主張該樹木已經罹患褐根病,中正區公所沒有盡管理、維護責任防止倒塌,但該機關提出相當完整的維護紀錄,並經由法院送請臺大生農學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中正區公所採取的措施都是有效的管理措施,因而法院認定中正區公所對於該樹木之管理並無欠缺,而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105%2c%e5%8c%97%e5%9c%8b%e7%b0%a1%2c1%2c20161209%2c1
花蓮縣政府管理的道路出現坑洞,導致行經的車輛爆胎、輪框受損。花蓮縣政府固然抗辯稱已經由委外廠商維護、巡查,但法院認為依據花蓮縣政府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已盡管理之責,故認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花蓮地院花蓮簡易庭10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EV,109%2c%e8%8a%b1%e5%9c%8b%e5%b0%8f%2c3%2c20201119%2c1
二、鄰居的鐵皮砸中您的愛車?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
這一次颱風較為罕見的是暴風圈直撲高雄而來,在都會區颳起了狂風,直接吹破民宅和商店的玻璃、磁磚,更可怕的是竟有鐵皮從天而降,險象環生!一旦愛車被因為颱風吹來的玻璃、磁磚或鐵皮砸破,是否只能摸摸鼻子認賠呢?掉落物品的屋主是否可以一概說:這是天災,與我無關而拒賠?這時候,需要注意的就是民法第191條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如果建築物、工作物造成他人的損害,該建築物、工作物的所有人負「推定過失責任」,即是被害人證明自己因為該建築物、工作物受到損害,接下來就要由該建築物、工作物的所有人舉證證明自己對於該建築物、工作物的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才可以免除賠償的責任喔!
所以建議大家颱風來之前,還是要檢查自己住家的環境是不是安全?有沒有可能在狂風、豪雨之中造成危險?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