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裕涵 律師
開車、騎車上路是我們每天幾乎都要做的事情,但上路就有風險,發生車禍是大家都不喜歡的事情,要是出事了怎麼辦?齊日提供您一些有關車禍發生後的基本法律知識,讓您第一時間不慌張,齊日之後也能協助您解決有關車禍所衍生的民、刑事糾紛或行政救濟問題!

圖片來源:Freepik
一、車禍後的處理流程:
發生車禍後,一定要冷靜,第一個反應是「報警」,如果有人受傷請「通知救護車到場」。千萬不可以發生車禍後,有人受傷、死亡的狀況下逕自離開現場(不管您是因為害怕還是緊張,都一樣喔!),否則就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刑法185-
警方到場後,會測量現場、對當事人(汽、機車駕駛)實施酒測,並製作筆錄。製作筆錄的時候,請務必要看清楚警察繪製的現場圖是否符合現場狀況、筆錄內容是否符合您陳述的內容。因為事後無論是刑事或民事的程序,都很仰賴這些第一手資料當基礎,而且如果一旦離開現場,事後要再蒐集資料推翻一開始錯誤的資料和陳述,就相當困難了!
警方之後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初步記載事故的責任。但當事人的責任比例、肇事主因、次因等,最終是由法院判斷,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於初判表的內容記載的內容不服,可以向車禍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鑑定意見書,如果對於鑑定結果,還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取得覆議意見書,但覆議以1次為限。在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裡面,會記載肇事主因、次因,就可以釐清責任歸屬,再由檢察官、法官來認定責任比例。
二、車禍的刑事案件怎麼進行?
發生車禍在有人受傷,甚至死亡的狀況底下,肇事者將可能面臨過失傷害(重傷害)罪(刑法284I前段、後段)或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此種狀況下,刑事案件的流程將先由警方進行調查,之後再移送地方檢察署(簡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如果檢察官認為肇事者(被告)有過失,而致被害人受有傷害(或致重傷害)或有致死的結果時,就會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認定是否有罪。
而因為過失傷害(或致重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287前段),必須由告訴人(原則上是被害人)為告訴才能追訴。無論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如果被告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追訴、審判。
因此,通常檢察官在偵查中,會詢問被告及告訴人雙方的意見,也通常會將雙方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如果能夠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
但如果遭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只要告訴人在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訴238),法院也會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被告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因此,請記得把握這個時間點,如果法官勸諭雙方調解或和解,能夠盡量解決紛爭。
但如果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沒有辦法達成調解或和解,而對於被告是否有過失?被害人所受傷勢與車禍事件有無因果關係?等等的問題有所爭議,此時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應該如何舉證?應該聲請調查什麼有利的證據?這些都是相當專業的問題,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的一方,都建議找具有司法實務經驗的律師的幫助,以免因為疏漏,而造成不利己方的後果。
(二)民事方面:
肇事者除了面臨刑事追訴外,還要面對被害人的民事求償。當然,最簡單的程序就是在檢察官或法院將雙方移付調解時,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調解。但若無法調解,則被害人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時,可以選擇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承審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訴488,但請注意,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逕向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民訴403第1項第7款)。
通常而言,被害人會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肇事者求償,常見的項目包括:
1、醫藥費。
2、財產上損害(可能包括:車輛、隨身行李、身上的財物如手機、衣物等)。
3、不能工作之損害。
4、看護費(或由家屬看護,相當於看護費用之賠償)。
5、代步費用。
6、其他額外的支出。
7、營業損失。
8、車輛價值減損。
9、勞動能力減損。
10、喪葬費用。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除此之外,肇事者抗辯被害人就車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失,也可以為與有過失的抗辯。此時,法官會將前面提到的初判表、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記載的肇事原因納入作為參考,判斷兩造的責任比例。
但民事訴訟各種項目的計算方式、認定標準十分繁雜,甚至是認定兩造過失比例的部分,也不僅僅是詮釋各種肇事因素,還要參考過往各種判決認定的標準,用以說服法官,建議請專業律師幫助,無論是協助被害人一方爭取應有的賠償,抑或是為肇事者一方判斷對方的請求金額、項目是否合理,才不會讓自己的權利平白受損!